1、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勘验、检查笔录,着重审查的内容包括: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
一、审查判断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二)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1、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2、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3、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4、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被害人的品质和人格,被害人陈述的取得、形成过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综合审查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前后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证能力,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