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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在贩毒现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如何认定?

2024-07-25 来源:钮旅网

裁判要旨:

对于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对其在贩卖毒品现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吸毒人员,曾经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以贩养吸。2013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冰毒10克,并汇款3000元给王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携带冰毒进入某宾馆1103房间,与等候在此的张某进行交易,先交付给张某1.6克冰毒,后与张某对冰毒进行分装。待两人分装好冰毒,正准备离开房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冰毒90.8克,从张某身上查获冰毒1.6克。

公诉机关: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及辩护人:

认定张某贩卖10克毒品的事实不清,作为吸毒者,张某在购买10克毒品过程中被查获, 其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安徽高院:

经查:被告人张某供述其在某地贩卖冰毒,其联系王某某购买10克冰毒,事先汇款3000元,并安排一出租车司机接送,到达宾馆后二人在交易地点对冰毒进行称重、分装,后王某某携带的冰毒、已经给付其的1.6克冰毒被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张某向其购买毒品,其在宾馆与张某对冰毒进行验货、分装,其先给付张某2克冰毒,后携带的冰毒被查获。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的桌上等处查获的全部冰毒为四包冰毒90.8克及1.6克冰毒,该四包冰毒分别为烟盒塑料纸包装的7.4克、11.4克、自封塑料袋包装的27.6克、44.4克。

依据在案证据,应当认定王某某、张某事先商议购买10克毒品并给付毒资3000元,在宾馆已经进行了毒品的实际交易。查获的全部冰毒中有10克系张某出于贩卖目的而购买,其中交付给张某1.6克冰毒,且张某作为买方对冰毒进行了称重、分装,应系与卖方王某某进行了10克冰毒的实际交易,该10克冰毒应包含在现场查获的全部冰毒的范围之内,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犯罪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犯罪数量。张某在被抓获前多次贩卖毒品,系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因此对张某在现场被查获的10克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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