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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费用由谁承担?

2024-07-25 来源:钮旅网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中的受理费用按一半收取,受理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费一般起诉时由起诉人提前支付,判决后由败诉人承担。如果胜诉人支付,可以凭诉讼费收据直接向法院退还诉讼费。但有时法院会要求双方在判决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诉讼费。在调解结案的情况下,诉讼费用由双方自愿承担一定比例。

经济类法院民事调解收费标准为: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调解成功诉讼费可减半。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民事调解诉讼费的交纳时间: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3.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4.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法律依据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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