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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的分割原则与实践

2024-07-04 来源:钮旅网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离婚时,可协商分割或向法院起诉;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是常见方式;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要注意:遵守书面或口头约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分居后的财产仍属共同财产,差额悬殊需补足;个人财产需举证,分割应均等;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隐藏财产可减少或不分割;未析出财产可另案处理。事实婚姻按正常离婚程序处理,非法同居按法院规定处理。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1、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协商分割。

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3、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方式如下:

(1)、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经估价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财产如分割了就容易影响其使用价值,所以为了不影响财物的使用价值,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2)、价金分割。通常夫妻两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财物,或者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3)、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二、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要注意什么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包括协商分割和法院判决。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是常见的分割方式。离婚分割共同财产需要注意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有效性、分居后财产的处理、举证责任、分配不等的可能性、协议的约束力、隐藏转移财产的后果等。对于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分割方式分别适用正常离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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