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全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失足未成年人理应有别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别保护。自侦查阶段起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让援助律师提前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相应的办案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记入笔录,经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实无法为其聘请律师的,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援助机构,由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二、组建专业团队,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要在现有律师中挑选一批业务精通,工作细心,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师,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干,并经常组织学习培训,要求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做好阅卷和会见等常规工作外,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场所去调取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全面了解受援人的个人情况和案件情况,审查其作案时的年龄,有无免除处罚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并及时就案件及受援人情况与有关机关沟通,同时,要积极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甚至检举立功。在法庭上,要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自己所掌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资料,争取让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有效巩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效果。
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就法律援助而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除了要求承办律师熟悉掌握相关法律,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外,还需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在为未成年人依法辩护的同时,根据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找准感化点,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要积极鼓励失足未成年人,使其能够知错改错,从犯罪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从长远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应当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法院合作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联动,动员社会各部门加入教育、挽救未成年受援人的行列,并与受援人家庭、学校建立长期联系,形成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利环境,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帮助其认罪伏法,真诚悔改,减少对社会、对法制的逆反心理,达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人格,预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援助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