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这种解除之成立主要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的规定。非经如此,亲生父母子女之间关系不得解除。即使自愿订立了“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亲生父子关系是不能自行解除的,双方订立的“解除父子关系协议”即使自愿达成也是无效的。
一、如何解除父子关系
父子关系不能解除,但如果是收养关系的,可以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怎么样才能断绝父子关系
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
亲生父子是不能断绝父子关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对于养父子关系。
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对于继父子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因抚养教育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参照亲生父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