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以及办理流程。不动产权证是一种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而房产证则允许房屋买卖。房产证记载了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而不动产权证除了包含这些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办理流程也有所不同,预告登记业主需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
法律分析
一、不动产权和房产证是否相同?
不动产权证与房产证在产权内容上存在差异。房产证的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二)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三)“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而“不动产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不动产权证怎么办理
不动产权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是一种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的不允许动的房产权利证明,又称中国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一)预告登记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
(二)权属登记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三、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而不动产权证书,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构改革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而不动产权证书,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者记录的主要信息不同。房产证正文标注了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其中,房屋状况还需详细注明房产的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他;土地状况需要详细注明房产附着土地的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年限,信息非常的庞杂。不动产权证书在正文需标注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和权利其他状况,非常简明扼要。
拓展延伸
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是两种不同的产权证书,它们的性质和作用也不同。不动产权证是针对不动产的产权证书,例如房屋、土地等,它证明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用途、位置、面积等信息,是办理房屋买卖、抵押、租赁等手续的必要证明文件。而房产证则是指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证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以及房屋的用途、位置、面积等信息。
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的效力是相同的。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具有证明房屋所有权的作用。因此,无论是按哪种证书进行交易,都可以被认为是合法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差异。例如,不动产权证上会注明房屋的用途,而房产证上不会注明房屋的用途。此外,不动产权证的办理程序相对较为繁琐,需要提交更多的文件和申请材料,而房产证的办理程序相对简单。
综上所述,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在法律上是相同的,都具有证明房屋所有权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证书进行交易。
结语
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在产权内容和办理流程上存在差异。不动产权证的封面为红色,证书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里面除了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房产证对房屋使用年限和房屋价格采取了规避态度,而不动产权证则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较房产证更为简便,预告登记业主只需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08-28)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双方当事人要求委托评估或者网络询价不能或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