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其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