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新伤残评定标准是:一、一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等。二、二级伤残: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3.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一、Ⅵ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4.6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二、车祸受伤五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严重失用或失认症、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单瘫(肌力2级以下;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膀胱切除3、尿道闭锁、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