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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流程概述

2024-07-13 来源:钮旅网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包括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召开听证会、综合分析和鉴定记录复核;医疗损害鉴定范围包括诊疗行为过错、告知义务履行、违反诊疗规范、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在于性质、目的、启动权和委托方式。

法律分析

一、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

2.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

3.召开听证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法官、医患双方当事人、鉴定人共同参与的听证会。

4.综合分析。

5.鉴定的记录和复核。扎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医疗损害鉴定的范围

医疗损害鉴定的范围如下: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三、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如下区别:

1.鉴定性质不同。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属司法鉴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性质上属于行政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事实依据。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

3.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医患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结语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包括司法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制定鉴定方案、召开听证会、综合分析和鉴定记录复核。医疗损害鉴定的范围涉及诊疗行为、告知义务、违反规范实施检查、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和残疾程度等。与医疗事故鉴定相比,医疗损害鉴定的性质、目的、启动权和委托方式都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时,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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