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
(一)鉴定的提起: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
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三)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一、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