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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2024-07-10 来源:钮旅网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又称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等。银行借款合同具有法律特征,包括主体具备法定资格、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等。

法律分析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又称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的。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三、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2、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结语

银行借款合同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又称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和借款利率等。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的。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银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11-23) 第十七条 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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