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版权、集会权等政治权利。《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附加刑是否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独立适用是指将附加刑独立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比较严重的,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的独立适用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不能随意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没收财产通常只能附加适用。具体如下:
1、罚金: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但刑法分则对单处没收财产没有一条规定,因此通常来说没收财产在实践中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中除了没收财产都可以单独适用。
二、无期徒刑是终身监禁吗
无期徒期不是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并且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方法。终身监禁是指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虽说终身监禁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但跟无期徒期不一样的,终身监禁是为官员设立的,并且不得减刑、假释的。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多长的时间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进行确定,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