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法律依据为:《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但在现实的医疗、护理活动中,医护人员不仅没有形成尊重病人隐私的习惯;而且还自觉不自觉地侵犯着病人的隐私权。只要不违背法律和道德,任何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个人空间,以保护私人生活中那片宁静的港湾。
五、在医疗护理活动中侵犯病人隐私权的表现在医疗护理活动中,由于医生、护士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有很多机会接触到病人的隐私。但目前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患者的隐私权保护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病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例时有发生。
(一)关于患者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的隐情对于患者这一隐私权的保护,应在未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医生与护士不得向他人泄露。如很多求助于心理医生的成年患者,他们并不希望将自己的心理秘密告诉别人,当然也包括自己的妻子。
(二)关于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在诊疗护理活动中,需要暴露患者的身体隐私部位的情形是常发生的。如男女病人的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我们医护人员常常在病室内,在没有屏风遮挡的众目睽睽的情况下,给病人进行上述操作。在插管出现困难时,我们常说:你别紧张啊。如此这般裸露患者身体的隐密部位,患者怎么能不紧张呢。还有如心电图检查、超声检查、妇产科患者体查时的内诊,需要脱掉衣服的身体检查、隐私部位的换药等。在进行上面的诊疗护理工作时,都应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三)关于患者的私人生活活动空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私人生活中那片宁静的港湾,对于病人亦一样。因此,各医院的包间病房尽管价格不菲,而且数量一增再增仍旧不能满足病人的需求。可是很少能见到我们的医护人员在非抢救情况下,在进入包间病房的时候,能耐心地站在门口或是轻轻地敲一下那或开或关着的门。因而当医护人员突然出现在病人与家属面前时,常常出现一些尴尬的局面。
(四)关于患者的个人信息医务人员除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外,对在疹疗护理工作中涉及到的有关病人不愿公开的信息也应给予保护。如我们在其他病人在场的情况下,询问病人的私生活情况,生育情况;公布就医者的体检情况。如在众多的进行婚前检查的的准新娘,准新郎面前公布因患者患有性病、或体内携带病菌、病毒而不宜马上结婚的人员名单。患者体检时拥有要求医护人员对其健康状况保密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