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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如何

2024-07-08 来源:钮旅网

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如下:

1、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质押保证的责任;

2、对于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一般不能再进行转让,转让行为对原背书人不产生效力。

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具体是什么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1、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的义务: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是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是的付款清偿义务。

三、承兑商合法吗?

不合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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