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二款);
(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盗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
2、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元。
二、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
2、滥伐竹子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或者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的立案起点: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
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六、放火案的立案起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七、失火案的立案起点: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立案起点: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的立案起点: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
十二、因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以上的,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三、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四、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毁坏林地10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以挖掘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数量较大的,以及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六、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