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吗?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哪些情况下,警察需要出庭作证?
通常出庭作证的警察分为3类:警察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在侦查资源有限、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需要警察出庭作证。通常出庭作证的警察包括3类人员:一是警察证人,出庭陈述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亲历的犯罪情况;二是侦查人员,到庭说明侦查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由于警察自身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在侦查过程中成为了解和掌握案件情况不可替代的人;三是具有警察身份的鉴定人员,就某些专门问题出庭进行证明。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依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警察看到犯罪的发生,执行职务时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这种情况要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当然也要符合前款规定的“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和“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条件。另一种情况是控辩方对侦查人员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搜查、提取、扣押笔录有重大疑问,导致某一物证、书证来源不明的,此时警察必须出庭作证说明情况。
第57条第2款也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当证据合法性受到质疑时,侦查人员需要出庭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