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_FS_CNJ_0377出口冰蛋品 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77
出口冰蛋品检验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以新鲜鸡蛋或新鲜冷藏鸡蛋为原料,经加工处理、冷冻等过程而制成的冰鸡全蛋、巴氏消毒冰鸡全蛋、冰鸡蛋黄、冰鸡蛋白的出口检验。
2.定义
冰鸡全蛋:系指鲜鸡蛋或新鲜冷藏鸡蛋经蛋壳消毒、打蛋去壳、过滤、冷冻制成的蛋制品。
巴氏消毒冰鸡全蛋:系指鲜鸡蛋或新鲜冷藏鸡蛋经蛋壳消毒、打蛋去壳、过滤、巴氏低温杀菌、冷却、冷冻制成的蛋制品。
冰鸡蛋黄:系指鲜鸡蛋或新鲜冷藏鸡蛋的蛋黄,经加工处理、冷冻制成的蛋制品。
冰鸡蛋白:系指鲜鸡蛋或新鲜冷藏鸡蛋的蛋白,经加工处理、冷冻制成的蛋制品。
恶性杂质:系指蚊、蝇、虫、玻璃碎屑、头发、金属物等污秽物。
检验批:系指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品种、同质量、同规格的产品形成一检验批。
3.试样的抽取
3.1.抽样数量
检验批量在100件以下,随机抽取3件;超过100件,按2%增抽,不足100件,按100件计。实际检验时,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酌情增抽。
3.2.抽样方法
3.2.1.主要器具:
电钻与钻头;
玻璃或不锈钢漏斗;
能盛200g样品的磨口玻璃广口瓶;
不锈钢药匙。
上述器具在使用前应在160℃~180℃温度下干燥杀菌2h。
3.2.2.操作方法
取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每取完一批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再取另一批样品,以免交叉污染。
将所抽取的样件,先在包装开口处的外部用75%酒精棉球拭净杀菌,然后逐件开启。用电钻由顶至底斜角钻入,徐徐钻出样品,然后抽出电钻钻头,将样品接入样品瓶中,每个样品约200g,各件所取样品不混合,封识后供作微生物检验样品。然后将同一批的多余样品(如无剩余可再钻取一次)用药匙混合均匀,用四分法缩取约400g理化检验样品,分装二瓶,一瓶供检验用,一瓶存查。密封后贴上标签注明品名、厂名、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等内容,迅速送至实验室。样品应及时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应将样品及时存放在-15℃以下冰箱中妥为保存。
4.过程简述
4.1.感官检验
4.1.1.状态
用餐刀在产品表面上用力压紧,冰冻良好的冰蛋品,刀不能嵌入内部,即为冰冻坚硬。样品融化后用肉眼观察冰鸡全蛋、巴氏消毒冰鸡全蛋、冰鸡蛋白,全部应为均匀液体;冰鸡蛋黄应为稠密均匀的膏状体。
4.1.2.气味
取样时即可嗅其气味,作好记录。在实验室里,在冰冻状态和融化后分别以嗅觉检验。样品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而无其他异味。必要时可结合作下列试验:取样品约20g于100mL烧杯中,加入50mL沸蒸馏水,趁热立即嗅其气味。
4.1.3.色泽
解冻前,将样品置于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冷冻状态的色泽。解冻后将蛋液注入50mL无色烧杯中,放在白纸上观察。冰鸡全蛋、巴氏消毒冰鸡全蛋应为淡黄色,冰鸡蛋黄为黄色,冰鸡蛋白为乳白色或微黄色。
4.1.4.杂质
取解冻后的蛋液100mL,置于高5cm、宽30cm、长40cm的白搪瓷盘中,缓缓加入清水100mL~200mL,使成稀释液,然后观察其有无杂质。若有可疑杂质及未融解的蛋块时,即用镊子取出,再将所余的清液倾入筛孔为1mm筛内,过滤,筛上如留杂质,用水冲洗一次,与以上所检出者一并用放大镜检查。
4.2.理化检验
检验前,将样品置于温度为50℃以下水浴中温热,时间不超过15min,混合均匀。
4.2.1.水分
按GB 5009.47方法检验。平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为0.2%。
4.2.2.脂肪
按GB 5009.47方法检验。平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为0.3%。冰鸡蛋白不需检验此项。
4.2.3.游离脂肪酸
按GB 5009.47方法检验。平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为0.3%。冰鸡蛋白不需检验此项。
4.2.4.重金属
按商检行业标准方法或进口国规定方法检验。具体项目按进口国要求或合同规定。
4.2.5.农药、兽药残留量
按商检行业标准方法或进口国规定方法检验。具体项目按进口国要求或合同规定。
4.3.微生物检验
4.3.1.细菌总数
按SN 0168方法检验。
4.3.2.大肠菌群
按SN 0169方法检验。
4.3.3.致病菌(指沙门氏菌)
按SN 0170方法检验。
4.4.重量检验
按SN/T 0188方法检验
4.5.包装、标志检验
4.5.1.内外包装的材料、规格、包装方法及采用的标志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外包装应具有商检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4.5.2.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品名、生产日期、批号、商标、规格、净重等内容。内包装应注明:厂代号、批号、生产日期、品名等内容。
4.5.3.内外包装均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唛头、标志应准确、清晰、持久。内包装应封口严密,如为铁听装,须用全新、无锈的马口铁听;如为塑料袋装须用无毒、无破损、结实食用塑料袋。外包装应牢固、完整,适合长途运输。
4.5.4.冰蛋品必须在库温为-18℃、清洁低温库中贮存,不得与有异味的商品混存。
5.检验结果判定
5.1.判定依据
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进口国规定及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5.2.感官检验判定
感官检验各项结果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凡属冰冻不良,内容物有异味、发现恶性杂质等有碍安全卫生者,判为不合格的,不允许复验。
5.3.理化检验判定
理化检验各项结果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对不合格项目,可重新扩大取样复验一次,以复验结果作为最后判定依据。
5.4.微生物检验判定
微生物检验各项结果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凡属发现致病菌,被判为不合格者,不准复验。
5.5.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判为不合格的,凡属外包装破损、锈听、瘪听等能返工整理予以更换剔除的,则允许返工整理后,复验一次。对属于直接接触冰蛋品的内包装污染、破损等情况,经返工整理后,除复验包装外,对更换包装的产品还须对微生物项目重新检验。
5.6.检验批判定
各单项检验结果均判为合格者,该检验批方可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6.来源:
SN/T 0518-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