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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24-07-16 来源:钮旅网

 

 

 

 

 

2006年第4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号: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试行)

 

 

 

 

 

 

 

 

 

 

 

 

 

2006-1-发布                   2006-5-实施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目     次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7产品认证范围

附件8 检查表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 1部分 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 2部分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 3部分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范 4部分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 5部分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 6部分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范 7部分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范 8部分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 9部分 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10部分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GB/T 20014.2

农场基础

 

GB/T 20014.3

作物基础

 

GB/T 20014.10家禽

GB/T 20014.9生猪

GB/T 20014.7牛羊

GB/T 20014.8奶牛

GB/T 20014.4 大田作物

GB/T 20014.5 水果和蔬菜

需参考的标准:

饲料,草料,兽医,运输

审核流程

种类模块

基础模块

 

GB/T 20014.6

畜禽基础

 

 

 

 

 

 

 

 

 

 

 

1 良好农业规范 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使用要求

4. 认证申请人

4.1 农业生产经营者;

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 认证级别

5.1 一级认证要求

5.1.1 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1.3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5.2 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2.2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2.3 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6. 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6.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1.1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6.1.1.1 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6.1.2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2.2 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2.1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6.2.1.1 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内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 5)

6.2.1.2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 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

6.2.1.3 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6.2.1.4内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实施内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

6.2.2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内部检查,其记录可供内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求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6.2.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

6.2.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

6.2.3.2 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6.2.4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2.4.1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

6.2.4.2复审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4.3 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6.2.4.2

6.2.4.4 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4.5 附件5是关于选项2认证应遵守的附加指南。

7.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7.1.1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7.1.2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

7.1.3 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7.1.4 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5 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7.1.6 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内容见8.6分包方。

7.1.7 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7.1.8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7.2.1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7.2.3 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参照附件6)。

7.2.5 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认证程序

8.1 申请

8.1.1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1 申请选项(1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2 申请认证的模块/产品

8.1.1.3 身份(申请人名称、资质证明文件)

8.1.1.4 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网址

8.1.1.5 场所:包括农场位置、存栏数量、认证模块/产品的生产场所

8.1.1.6 商标:申请人在贸易中使用的产品商标

8.1.1.7 原注册号码(如有)

8.1.1.8 政府或其他官方行政许可文件(如有)

8.1.1.9 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与认证有关的信息

8.1.1.10 对果蔬类,如果申请人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则果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农产品处理条款规定的控制点可不适用。

8.1.1.11 对果蔬类,应声明申请认证的每种产品都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如果申请人声明进行处理的,应声名已处理的农产品是认证的还是非认证的(除非该处理作业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8.1.1.12 产品可能销售或出口的消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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