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旅游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生活消费,为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旅游企业特别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旅游法》,同时结合《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诉法》等相关法律,基本形成一张保护旅游企业(包括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等)及旅游者合法权益切实可行的法律网,从根本上解决了旅游纠纷诉讼解决的途径。
一、什么是旅游纠纷,它的构成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旅游纠纷指的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根据该条规定,构成旅游纠纷的构成条件包括:1.旅游纠纷的主体必须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其中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扶助服务者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合同关系就是委托代理关系;2.旅游纠纷产生原因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而发生的纠纷,而非其他;3.旅游纠纷根据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种类型。
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还对“旅游经营者”、“旅游扶助服务者”作了明确解释。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旅游纠纷中的旅游经营者的条件为:1.从业务范围来讲,旅游经营者必须经营旅游业务,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对旅游业务进行对外经营;2.经营旅游业务的具体方式是为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第三款规定:“旅游扶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根据本款规定,认定旅游纠纷中: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关键有:1.其必须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产生的时间在所不问;2.其在旅游活动中主要作用就是充当旅游者的角色,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其与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为旅游者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该条第四款规定: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使用本规定。对于该款的规定,理解适用的关键点有二,第一如何理解:“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的具体含义,是否包括自始至终进行自由行的旅游者 ,还是仅仅是指在包价旅游旅游活动中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自由活动期间或者旅游活动中单独游览旅游景点时与该景点经营者产生的旅游纠纷?;第二,这里参照适用的纠纷是否仅仅是指自由行旅游者与旅游景点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作扩大解释为包括自由行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娱乐等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因旅游而产生的纠纷? 所有这些有待司法实践做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二、旅游纠纷的类型法律诉讼解决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纠纷的类型有两种,即旅游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旅游纠纷由于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它们之间产生的旅游纠纷是因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附随义务。因此这两种纠纷往往以法律关系竞合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决定。但是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二者不可兼得。
#旅游#在纠纷类型的选择上,当事人要综合全案现有的证据及举证责任的承担,选择一种对己方最为有利的纠纷类型。具体选择方法如下:1.如己方的证据只有合同及对方违约的证据,但是对对方是否有过错、是否给己方造成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是多少等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建议选择合同纠纷;2.权衡利益多寡,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纠纷类型,如合同乙方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造成了有证据加以证明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权衡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及侵权纠纷中的赔偿责任具体可量化的数额,选择数额大的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