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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时间如何确定?

2024-07-05 来源:钮旅网

公司规定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支付两倍工资。试用期内员工提前三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即可,过试用期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辞职。员工可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无权扣钱。员工如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费。一般情况下,员工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劳动关系为不定期的形式,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离职。

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员工在入职后的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将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员工的工资的两倍。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就可以,若过了试用期,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就行了。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你的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

二、没签定劳动合同辞职,需要缴纳违约金吗?

不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辞职,会得到哪些补偿呢?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为不定期的形式,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离职,结束劳动关系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清算全部工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在入职满一个月后随时辞职。然而,在离职时,劳动者可能会获得一定的补偿。具体如下:

1. 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休假等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保障其休假权益。

2.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3.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包括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4.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

5. 劳动者因本法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结语

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员工的工资的两倍作为补偿。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公司无权扣钱。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工资,提前离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也无权扣钱。此外,员工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为不定期的形式时,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离职,结束劳动关系并请求清算全部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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