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方法。有的在地方服刑,比如开除军籍的人。也有在部队监狱服刑,没开除军籍的人,服刑后,还要还要进行行政处理的,比如复员处理(对干部犯法的处理的一种行政处罚),还有降级处理,但不复员,还在部队工作。也有免职休息的,这主要是对有功劳者而言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被行政看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对士兵给予警告至降衔处分,对军官(文职干部)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对作战中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四)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被行政看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