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何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窃取热能、热水恐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1、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
3、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4、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窃热行为包括:私自打开锁闭阀,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
(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
(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