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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篇8

2024-07-16 来源:钮旅网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天数:_________天。

  四、工程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验收通过,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组织验收的,从第16个工作日可以认为验收已经通过。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陆佰伍拾玖元陆角贰分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2、付款时间:按月进度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七天内,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余款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

  3、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控制价不准确;

  (2)、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变化;

  (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4)、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

  4、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增加工程量的,在增加之前,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

  (2)、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实际上没有发生的,在工程决算时应当取消。

  5、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审定。

  六、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指派作为的工程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2、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3、主要材料的确定,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4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工程款支付: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权与否决权,未经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5、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指派作为项目负责人,是承包单位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的所有施工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充分重视。

  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3、已完工程成品,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排,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承包人违反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一年。

  承包人必须做好本工程的保修工作,若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发包人可扣除部分或全部保修金,另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维修,但质量由承包人全部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费用时,承包人仍应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7、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8、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八、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负责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不可抗力;

  (5)、约定或工程负责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负责人提出报告。

  工程负责人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未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

  九、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工程负责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壹式贰份。

  工程负责人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确认。

  若工程负责人对承包人所报工程量有异议,承包人应配合工程负责人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报送。

  若承包人拒绝配合工程负责人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报送,则以工程负责人核实的工程量为依据。

  十、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在开箱验收前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

  2、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3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4、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承包人的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月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应付款项日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未付款项日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若承包人延误工期,应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三向发包人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若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完成现场清理工作,应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三向发包人支付逾期清理违约金;

  4、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重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如经两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十二、其他

  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2、风力9级(含9级)以上台风持续24小时(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3、24小时连续雨量达100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

  4、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7级以上(含7级)地震。

  5、遇由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6、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7、合同变更和解除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负责人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12、有关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除了根据上述支付的违约金外,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协议的工程进度表及编制的其他工作计划所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其他工作事项,承包人应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十三、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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