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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篇9

2024-07-16 来源:钮旅网

  银借合同字第号

  贷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电话:

  邮箱:

  借款方: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电话:

  邮箱:

  经中国银行(下称贷款方)与(下称借款方)和(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年月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种类)贷款(大)元,用于,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利率按月息‰计算。

  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分期用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日期金额日期金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

  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

  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当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贷及保证人各方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可选择一种)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份。

  借款方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方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借款方保证担保人

  (1)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借款方保证担保人

  (2)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借款方保证担保人

  (3)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开户银行及账号: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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