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于2013年废除。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废除劳动教养的原因:
1.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2.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3.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4.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5.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6.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7.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劳改对象是违反刑法的罪犯,劳教对象是违法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3.适用程序不同:劳改需法院判决,劳教由公安部门决定。
4.执行场所不同:劳改场所有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劳教场所主要是劳教所。
5.适用期限不同:劳改期限由1个月至终身监禁,劳教期限由1至4年。
6.法律后果不同:劳改对象再犯罪构成累犯,劳教对象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十四条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