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如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风险提示: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收回自己的投资,但是,如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则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分配利润的条件,但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