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包退:
a)凡在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等质量问题之一者;
b)凡属包换的质量问题,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2、包换:
a)凡在一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调换同类新鞋;
b)凡未经穿过的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c)凡属包修质量问题,在一个月内同一部位连续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调换,或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3、包修:
a)在“三包”期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负责包修: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帮底断线、钉脚不平、小跟面脱落(装配式除外),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公分、深度0.5公分以下者;
b)凡在一个月内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的10-15%。四、“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销售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均不属“三包”范围。
2、“三包”凭证为商品合格证和发票;“三包”期限以发票日期起计;“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由经营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供应商的责任,由经营者向供应商追偿。
3、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为消费者指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