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类型根据各位股东的实际情况填写。比如创办公司时每一位股东都按照自己认领的出资额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股东的类型只需要填写创始股东,创始股东的话就是公司的原股东,大股东的话可以填写成控股股东。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根据实际出资是否符合登记,我们将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或参股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册和其他材料中记录为不同的投资者。隐名股东也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其出资额与正常情况下记载的出资额一致的股东。
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根据股东的身份可以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是指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各类非营利法人、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自然人的股东。
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
根据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和条件,可分为创始股东和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组织、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或者签署、盖章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承担公司成立相关义务的人。创始股东也称为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是指因出资、继承和接受捐赠而获得公司出资或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东。
股东的意义: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