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害人无权知晓案件进程等情况,公安也没有规定必须向被害人提供案件信息。嫌疑人倒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马上要通知其家属,他也可以马上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只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才能委托代理人,了解案情,参与法庭一系列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 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