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方式: 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 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是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