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组织卖淫罪,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但是,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虐待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在行为手段等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组织的对象是多人,而强迫卖淫罪不限于此。二者也有一些交叉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行为就包括了强迫的手段,即如果组织者以强迫为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就发生了两罪之间交叉,在这情况下,尖为想象竞合,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