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仲裁主体不合格;
2、争议的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3、不属于受案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4、仲裁申请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5、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即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一、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7、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8、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和受理条件分别是怎样的
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事争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3、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4、管辖正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