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管单位同意还是不同意,三十日过了劳动合同就解除了。然后你就去单位,要求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不给你办,就到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单位,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解决上述问题。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