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付清工资。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但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拖欠。
法律分析
若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经用人单位批准辞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在时间期限到达后,可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并且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拓展延伸
解析正式员工提前30天离职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在正式员工提前30天离职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当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双方应当在提前通知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即员工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离职。然而,公司要求当天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雇主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因此,公司要求当天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雇。然而,具体情况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条款、雇佣关系、双方协商等。建议受影响的员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然而,公司要求当天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建议受影响的员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