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要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2、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
(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买方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
(四)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面。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但是一旦发生争议就很难认定事实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