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二、股东依据有关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诉讼时效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限制的。请求股东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期限的限制。股东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股权收购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诉讼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90日届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