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诉讼包括:
1、公司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查阅的知情权诉讼;
2、董监高等人员损害股东权益的诉讼;
3、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债权人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股东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是股东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的知情权应该怎么行使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的知情权需按以下规定行使: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