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条是对在抵押权实现后,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享有求偿权的规定。 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变价求偿权,物上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从而就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他有权就其抵押物的价值以清偿债务的部分向债务人求偿。 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自以其财产为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起开始,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物上保证人的求偿范围包括:第一,以其抵押物为债务人清偿的债务金额二,从清偿日起的利息三,为清偿所必要的费用及其他损害赔偿。
物上保证人行使求偿权的方式包括:
一、若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可依据反担保合同求偿二、依照督促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以抵押物变价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向作出该判决、调解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