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害。宪法对公民的人格尊严权进行了保护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一、人格尊严包括哪些权利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二、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后果
侵犯人格尊严权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是侵权人不停止侵犯人格尊严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