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全权代理、特殊代理有2点不同:一、三者的概述不同:1、一般代理的概述: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2、全权代理的概述: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务的代理行为。3、特殊代理的概述:指委托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代为进行某些特定的诉讼事项或行为。二、三者的范围不同:1、一般代理的范围: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2、全权代理的范围:全权代理如果没有指明具体代理事项,作为一般代理处理。3、特殊代理的范围: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另外,一般代理、全权代理、特殊代理多出现于诉讼法中,在诉讼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权限外,往往还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和比较重要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民事诉讼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一般代理的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例如,在一般代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代理起诉、应诉、提供有关证据、法庭质证、发表综合性代理词、参与法庭辩论等。但是对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的事项就不属于一般代理的授权范围。
以上就是律师关于法律中一般代理、全权代理、特殊代理等有什么区别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