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