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清理重大暴雪后道路上的冰雪,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由此造成的交通堵塞、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建设部、黑龙江省建设厅颁布的《城市道路清雪规范》以及《哈尔滨市重大暴雪灾害应急预案》、《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3、工作原则
清冰雪工作在统一指挥、以雪为令、及时清理的基础上,坚持以下原则:人力和机械相结合,科学使用融雪剂;小到中雪雪停即扫,大到暴雪边下边清;先清主干道、坡路、桥涵,后清次干路;先清车行道,合理安排清理人行道;先清理,后拉运,具备条件的路段边清边运;遭遇突发性、灾害性强降雪,启动应急程序。
4、工作要求
(1)清冰雪作业时限和标准、融雪剂的使用、检查考评等工作严格按照市清冰雪指挥部工作标准执行。对在清冰雪作业中,未按时限和标准完成作业任务连续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其责任人将按照哈人联发[20xx]17号《哈尔滨市对清冰雪工作责任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2)区政府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清冰雪按照责任区面积给予补助,确保清冰雪工作应有的作业费用。
(3)安国街、建国街、抚顺街、民安街、民众街等街路要参照A类清冰雪街路的时限、标准进行清理。
(4)区清雪办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降雪预警信息,协调和组织清冰雪责任单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开展清除冰雪工作。
(5)清冰雪责任单位认真做好清雪作业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培训和制作警示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建立明确的安全责任体系。在实施清冰雪作业时,每个路段至少要安排一名安全员,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6)对冬季供、排水和供暖干线形成的“跑冒漏”积冰现象,要监督到位,发现此类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清雪指挥部,清雪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园林局、道里公安分局、道里交警大队、顾乡交警大队、中央大街管理处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现场清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局局长唐子安担任,副主任由区城管局副局长张旭天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并成立督办协调组、信息发布组、宣传报道组、作业实施组、冰雪倾卸管理组,对我区清冰雪工作进行督办检查、综合协调,同时做好有力保障。
三、应急响应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市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和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四、清冰雪范围
按照市区街路、桥涵、广场在城市管理和交通中的功能地位,今冬明春我区清冰雪范围确定为429条街路,其中AA类清冰雪街路18条、AB类清冰雪街路17条,B类清冰雪街路74条、C类清冰雪街路320条。
五、任务划分
1、各街道办事处和中央大街管理处负责本辖区清冰雪组织和清运工作。
2、城管局在负责承担自身清冰雪街路的基础上,继续承担尚志大街、兆麟街、地段街、友谊路、哈药路、经纬街、柳树街、市委大院、霁虹桥、海城桥、小尚志、公路大桥、新阳桥、新阳广场、石头道街、一面街、森林街、买卖街、安宁街、透笼街的.清冰雪任务。
3、占道经营的市场摊区的冰雪清运由主办单位负责。
4、道里、顾乡交警大队负责清冰雪现场车辆的疏导工作,确保运雪车辆和清雪人员的交通安全。大雪时要组织抽调运雪车辆。
5、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街路乱卸残雪的管理、执罚和清运工作。
6、居民庭院清冰雪督办、检查工作由区城管办牵头负责。
六、应急保障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暴雪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
2、各责任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七、附则
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灾害性天气强度与预警信号强度相对应关系为: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信号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信号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信号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信号
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城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