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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侦查措施原则有哪些

2024-07-17 来源:钮旅网

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

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研究

权力主体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制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的方法种类、适用原则等。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种类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方法种类应当包括以下两种:

1、

专门技术手段。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之规定,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指技术侦查部门的九种专门的技术手段,即权力主体之前使用的秘密侦查措施中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对于在犯罪现场及其他相关场所记录、存储犯罪信息和证据的,或在采取公开侦查措施发现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通常采取证据调取或扣押获得,不需要采取专门技术手段,因此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所规定的范畴。

2、

特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特指刑事侦查中的隐匿身份侦查、诱惑侦查及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其他被选定的人员,通过隐瞒、改变其真实身份或者利用其身份作掩护,与侦查对象接触,进而获取犯罪线索、信息及证据的秘密侦查方法;“诱惑侦查”通常用于犯罪情景与犯罪机会的创造,即根据侦查的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侦查主体营造出有利于侦查对象进行犯罪的情景或条件,进而获取犯罪线索、信息及证据的秘密侦查方法;“控制下交付”用于侦查毒品犯罪及其他的违禁品犯罪或其他的财物犯罪中,是指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实施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交易等,目的是查明具体的犯罪情况及参与该犯罪的主要成员的秘密侦查方法。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及其他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没有对其适用的原则作出直接规定。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特殊侦查手段,具有扩张性和侵权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从域外立法规定看,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措施必要;二是合理怀疑(2)。因此,基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和对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理解,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重罪需要、侦查必需”的原则。

1、重罪需要的原则

如前所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等,在“侦查犯罪的需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相关规定,体现了重罪需要的原则。“重罪需要”原则,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重罪”与“需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重罪”指法条中明示的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二是,指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的理解介于不需要与必需之间,这就为权力主体使用该措施放宽了条件。重罪需要的原则,指的是立法规制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需要的原则,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2、侦查必需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第148条第3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此条款,在条文中直接明示了“必需”的原则;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此条款,如前所述,也体现了侦查必需的原则。上述两项条款规制的情形,适用侦查必需的原则。即在采用其他侦查措施与方法不能达到侦查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纵观刑事诉讼立法之前的公安机关,其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也有“侦查必需”的要求:即只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才能侦破的重大犯罪案件,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因此立法条文中体现的侦查必需原则与侦查实践的权力主体侦查必需的要求相统一。侦查必需的原则,指的是立法规制的上述两种情形的犯罪,本着必需的原则,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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