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让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 让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宝安区是由甲方个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出资额人民币 元,现甲方自愿将该企业的整体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产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产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愿将深圳市宝安区产权以人民币元转让给乙方,转让后,乙方取得深圳市宝安区所有权。
2、日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所有权,保证该产权没有设置质押,并免遭受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企业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承担风险及亏损。
四、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声明书,经公证后方可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2、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六、有关费用: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其它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承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