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汛期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环保主管
成 员:各生产装置、部门主管。
第二条 设置汛期安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政府防汛指挥部联系,指挥公司的防洪安全工作。每年五月~九月为汛期,其中六、七、八月为主汛期。汛期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条 生产部门(生产调度值长)负责收集与厂汛期有关的水文、气象、汛情资料,同时应加强与当地防汛指挥部联系。并将重要汛情通报汛期安全办公室及各部门。
第四条 保卫部门负责组织汛期应急抢险队伍,并进行针对性训练。
第五条 供应部门负责防汛物资采购和运输车辆的调度准备工作。
第六条 物管部门负责防汛物资〈如塑料编织袋、麻袋、枕木、铁丝、麻绳、水泥等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行政主管负责汛期安全的通讯和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
第八条 电器部门负责汛期供电保障和系统维护工作,及避雷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九条 规划部门负责汛期建、构筑物、堡坎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抢险组织及分工
第十条 应急保障的生产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物资供应和部门、后勤保障部门等单位,遇出现大雷雨异常气候征兆时,或雷雨时,值班领导和生产安全分管领导必须在厂指挥生产,随时听候厂部安排和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人员、组织应急(响应)安排
1.生产副副总经理在厂调度中心,负责整体安排、指挥。
2.值长协助厂领导进行调度指挥。
3.副总工程师负责对外联络,对内下达调度指令。
4.各部门主管到生产现场,协调、落实调度指令。
5.电气主管在总配电室,负责遵循广饶供电局地调的调度安排,厂调度中心的调度指挥以及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各生产车间领导(无论是否轮值班)必须到各自的生产现场,按照厂调度指令停、开车,和依据需要及时召集各单位应急人员到现场。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在出现较大雷雨异常气候征兆时或发生雷雨时,作出预先安排或具体安排,包括车间领导和技术人员到调度现场,各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到调度现场(如:总配电室、厂调度室等)重要岗位,以及当班人员配备情况、应急救援(响应)情况、安全生产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发生停电,经检修送电正常后,必须得到厂调度室当班主调度员通知方能带负荷(起动电机),严禁未经厂调度室同意擅自开车。
第三章 汛期安全检查及整改
第十四条 每年汛期前各单位必须对所辖区域的.重点部位及危险区域〈生产场所、储存场所、办公场所、生活区等〉的边坡地带、堡砍、排水沟、地沟等进行彻底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各单位防洪度汛的检查、整改工作应在四月下旬前完成,防汛安全办公室在五月初组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