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印发的通知提到,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__年6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同时开展。从6月开始,全国将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开展系列活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有两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
责任主体的含义是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任务的具体落实者。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称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和安全生产任务的具体落实者。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到公司,就是各基层单位。各单位应当依照公司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否则接受未尽责的追究。
二、为什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大家从国内外数起特大安全事故中清醒的看到“一失万无”的残酷,其意义自不必赘述。个人认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将“所建章”、“所立制”落地生根的责任具化和细分,是实现单位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符合“以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知道了“是什么”和“为什么”,我们就需要谈谈“怎么做?”
三、如何在自身管理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双眼紧盯盈利额,缺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基本认识,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发展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依然存在,殊不知,安全隐患就像动脉上的破损口,一旦出现问题将不可收拾,谈何收益。
(二)推行“一岗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体系”。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院党政一把手对全院生产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以此类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部门,基层单位、部门再以责任书形式落实到班组,班组落实到岗位和职工个人。责任书应根据各级人员不同的职责进行区分,但宗旨是明确安全生产的责、权、利,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监督和奖惩,一切都是空谈,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逐级、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就国家层面而言,对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追责力度逐步增大。据了解,与修正前的《安全生产法》相比,20__年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条文,其中新增17条,修改57条,分别占比17.5%和58.8%。从内容上看,修改主要体现在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应急救援等12个方面,着力解决“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问题。这有效的防止了很大一部分企业罔顾安全,逐利而往;就单位层面而言,安全考核必须与安全奖励挂钩,考核过程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实发挥作用。突出重奖重罚的原则,若发生事故,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并依照事故性质及应负责任的大小,与各级领导的“票子、面子、帽子”挂钩,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是什么?是农历年张贴在门上的“出入平安”;是对包括我们每个人在内的劳动者深深的祝福;是单位稳定发展的基石;更是老百姓实现美丽“中国梦”的前提。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这项工作绝非一朝一夕,而是久久为功,我们必须时刻警醒,坚守规程,以“万无一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