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需方料场交货,由供方运输,送到价112元/吨,其中运费每吨45元(含税),矿石款为67元/吨(含税),自本合同签订后按需方通知开始送货。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每1000吨结算一次,即供方供应达到1000吨后,供方将运费发票及矿石发票(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需方之日起一周内付清,过期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按5%支付违约金。
四、产品标准,
CaO≥51% , Si02≤1%,AL2O3≤1%,MgO≤1%, Fe2O3≤1%, 研磨指数≤10KWh/t。
五、合同期限及相关规定
1、 合同同期限为一年,即自20xx年10月25日至20xx年10月25日,合同期限内,本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供、需方不得随意发生改变。
2、 本合同期限内,供应必须保证需方石灰石的需求供应,不得延误;同时本合同期限内,需方不得再与第3方签订石灰石的订购合同。
3、 供方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供方供货车辆必须服从脱硫项目部的调度管理。
六、违约责任
供、需方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
七、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供需双方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无发达成一致,可提交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