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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协议管辖无效

2024-04-19 来源:钮旅网

法律主观:

协议管辖 又称 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有: (1)协议管辖仅限于 合同纠纷 ,即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中(如侵权纠纷),不能采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能就第 一审 案件约定管辖,意思是第 二审 和再审程序均不存在协议管辖;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即不能口头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协议管辖的选择范圃是有限制的,当事人只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 地、 诉讼 标的物所在地中选择;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 管辖 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即当事人作出的选择必须是确定的、单一的,否则协议无效; (6)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一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法律客观:

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一、协议管辖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无效。如“发生合同纠纷由供方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造成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产生争议,致使约定无效。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的双方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五个法院中选择某一个法院,约定上述两个以上法院或者约定上述五个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均无效。四、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如“若产生合同纠纷对可向供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双方要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要么约定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约定提起诉讼法院和申请仲裁机构的无效。五、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无效。如在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自行协商解决;(二)向人民调解中心请求协商;(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这样的约定不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管辖确定性原则,也违反了我国《仲裁法》总则有关规定,换句话讲,仲裁前置不是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故致约定无效。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因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七、诉讼前仅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书面意思表示。如“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法院管辖,”而合同的另一方未作书面表示同意的无效。但口头同意,诉讼后仍然承认,或在法院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管辖异议的除外。八、协议管辖约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合同双方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和专属管辖纠纷案件进行协议。《民事诉讼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九、双方当事人只能就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具体地适用我国《民法典》所成立的经济合同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而其他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协议管辖约定被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即使合同无效,也应由合同双方诉讼前约定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约定确被认为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答辩状的法定期限(15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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