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